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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拿彭宇案当见危不救的挡箭牌

日期:2018-3-27(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微转发了《人民法院报》一篇文章,题为《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细述了一直以来不时被舆论提及的彭宇案真相。文章刊发的大背景就是近年来在各地反复上演的路人对遇险者作壁上观现象。而前段时间,河南驻马店某女子被车撞倒后,路过车辆和行人未及时相救,遭二次碾轧后身亡的悲剧,更让人们回忆起了当年的彭宇案。

多年过去,彭宇案之所以还能保持如此热度,恐怕还归因于公众从此案的审理中,得出了谬论法律不保护好人做好事。尽管从后来披露的新疆治疗癫痫专科医院信息看,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有优势证据,而彭宇之后也承认了确实和老太太发生过碰撞,但经历了该事件的反转与质疑,扶不扶似乎已经成为一个悖论:提供救助怕被对方反咬一口,不提供救助又受良心谴责。

这种颇为尴尬的局面,儿童癫痫病的护理显然不是法治社会所乐见的结果。尽管当时的立法和司法足以还原真相、公正裁决,但彭宇案在审理过程中的确也暴露出立法存在的不足。倘若为见义勇为者限定法律责任的天花板,为他们消除维权上的后顾之忧,人们在挺身而出时,也会减少许多顾虑。

当然,舆论的担忧,要放大的是见危施救的责任成本问题。而在现实中,不乏救助者因施救而身患重病甚至身亡,却遭遇被救者冷漠以对的事例。救济不到位的现实令人寒心,也不利于人们继续奉献爱心。

对于上述短板,新近通过的民法总则发出了铿锵回音。该法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说前者以民法的公平原则,为见义勇为者解除救济之忧,后者则是以民法慈母般的眼神,直接免除了救助人的法律责任。从法理上看,救助人无条件地不承担民事责任,不无绝对之嫌,但为匡正社会风气计,从法律上给予善行以有力支持,显然体现了鼓励见义勇为的立法精神。

这种立法产生的效果,不仅是在司法层面的,更是在社会层面的。立法的重大突破之举,向整个社会释放出强烈信号,就是国家法律支持公民善行,当公民为集体或个人利益见危施救,不但可以免除个体责任的瑕疵,更能得到法律的有力救济,不至于再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

再看地方性立法,同样朝着支持见危施救者的方向发力。近年来,各地类似《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立法不少,从国家到地方,不断完善对救助者的奖励、保护长效机制,终将形成一个健全的法规保障体系。这些立法努力也让彭宇案作为挡箭牌的说辞,变得更加无力。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什么?意大利法学家阿奎那如是说: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扶危北京治疗癫痫病哪最好济困、见义勇为的德行,不能光靠内心的道德自律,更应得到法律的引导和保障,如此,类似彭宇案小悦悦案河南女子二次遭碾轧案等,才会淡出我们的视野,社会风气才会真正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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